原告陈*与被告韩**、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为原告陈*与被告包头市东河区某店、韩**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因包头市东河区某店已注销,原告陈*提出变更被告申请,请求将被告包头市东河区某店变更为其经营者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韩**、被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3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4倍lpr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原告取现通过案外人马*(马**原告侄女婿,系被告韩**、韩**小叔子)转交。2011年7月23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应被告要求转账至马*名下,同日东河区某店与原告陈*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本文书还有4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