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蒋**、蒋**、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斐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蒋**、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基于与被告蒋**、蒋**签订《销售合同》等事实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蒋**、蒋**立即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290500元,违约金870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383500元;2.判令被告蒋**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蒋**、蒋**、蒋**承担。
被告蒋**、蒋**、蒋**未作答辩。
经审查,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3年8月13日,原告某公司(甲方、供方)与被告蒋**(乙方、需方)、被告蒋**(丙方、担保人)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徐工牌挖掘机,丙方为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设备为型号为xe265c...(本文书还有3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