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刘**垫付的医疗费4675.84元,被告刘**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人财政投资中心垫付的医疗费286076.43元,第三人财政投资中心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原告支付的医疗费4807.75元、被告刘**垫付的医疗费4675.84元、第三人财政投资中心垫付的医疗费28607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1914.4元、残疾赔偿金2539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9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64元,以上共计591280.42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8000元;不足部分393280.42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损失1...(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