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某(以下简称“环江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桂12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桂12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工程延期监理费550722元及利息(利息以550722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工程延期监理费。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已累计向上诉人支付监理费共计800000元。但被上诉人支付其中的300000元监理费系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为623天内工程施工阶段期的监理费,另外500000元才是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延期监理费。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为623天内工程施工阶段期间的监理费与工程延期的监理费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投资、合同与信息、组织协调等的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范围自工程项目开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需履行的监理义务...(本文书还有5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