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3480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734.97元以及2025年7月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该时段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3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三、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661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合法夫妻。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9月25日,被告陈**原告购买化肥、农药等农资,赊欠货款3笔,合计赊欠43480元。分别是:(1)2021年12月22日赊欠13200元;(2)2022年3月28日赊欠13100元;(3)2022年9月25日赊欠17180...(本文书还有2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