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刘*、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龙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475.5元、罚息3,809.53元(罚息按编号为450009**********28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之后的罚息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刘*、偿某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66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0日,广西某有限公司(借款企业,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龙*(共同某)作为某(甲方),通过电子银行与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编号****...(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