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刘*、秦*岛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秦*岛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依法赔偿经济损失48290.6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被告秦*岛某有限公司的外卖骑手。被告秦*岛某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第十条附加条款有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5年6月18日18时5分,被告刘*驾驶xxx电动自行车沿永平大街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自强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原告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卢龙县公安某认定,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无责任。原告伤后到卢龙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左某...(本文书还有4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