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李**在商标申请驳回评审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李**提交了宣传海报及照片、引证商标三撤销公告等证据以支持其上诉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撤销,但尚未公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2026年1月27日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本文书还有1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