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实。
某研究院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zhonghualiang”,其中“zhonghua”易被认读为“中华”的拼音,将其作为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可能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某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某研究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zhonghualiang”中的“zhonghua”并不是指“中华”,而是指“中花”,诉争商标整体指向“中花粮”,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特定的指向,相关公众不会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初步审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损害我国的政治等社...(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