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为与被告衡阳市雁**********、汪*、深圳市诚*********、中国平安*****************、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粤b******号重型厢式货车与湘d******重型普通货车正面相碰撞造成七原告的损失费用总计为315202.89元(其中伤残损失为189834.96元,医疗费损失为121137.93元,鉴定费为423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财保龙岗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七原告110000元[其中秦**的伤残损失为137437.4元,占伤残责任赔偿限额的72.4%即79640元(137437.4÷189834.96×110000),邹**伤残损失为18691.4元,占伤残责任赔偿限额的9.84%即10824元(18691.4÷189834.96×110000),陈波伤残损失为13151.77元,占伤残责任赔偿限额的6.93%即7623元(13151.77÷189834.96×110000),聂**伤残损失为2921.72元,占伤残责任赔偿限额的1.54%即1694元(2921.72÷189834.96×110000),谢**伤残损失为1769.26元,占伤残责任赔偿限额的0.93%即1023元(1769.26÷189834.96×110000),唐**伤残损失为4040.05元,占伤残责任赔偿限额的2.13%即2343元(4040.05÷189834...(本文书还有5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