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大理苍洱逸龙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400元(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2400元为标准,按13年工龄计算二倍);三、本案原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虚假,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及被申请人在仲裁中的自认相冲突,原审采信该证据致使事实认定错误,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大理苍洱逸龙酒店工作的工龄应自2010年6月...(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