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肖*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肖*与某甲公司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建设工程80mw自备热电站项目土建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原审未予采信,但某甲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的庭审笔录中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法官的认证意见为,经庭审质证,天华公司、某乙公司对案涉工程由肖*施工无异议,对于案涉工程由肖*实际施工予以确认。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却表述为某甲公司对该合同有异议,并对该合同不予采信。二者表述自相矛盾,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某甲公司在一审答辩状中对于其与肖*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予以自认,无需再次举证证明。原审判决将证明张某乙是否有权代表某甲公...(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