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某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以下简称某a银行呼伦贝尔分行)、呼伦贝尔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呼伦贝尔市某c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c经贸公司)及一审被告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依法判决支持邢*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指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某a银行呼伦贝尔分行、某**房地产公司、某c经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存在“新的事实”,依法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本文书还有3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