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车某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蒋**,被告新疆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车某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疆某工程公司支付货款23,0400元;2.判令新疆某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512元(23,0400元×3.65%÷12个月×15个月,2024年10月22日至2026年1月22日),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新疆某工程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过程中,库车某混凝土公司当庭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4年,新疆某工程公司自库车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库车老城路口修复、王*停车场等项目。库车某混凝土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新疆某工程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23,0400元货款至今未付。库车某混凝...(本文书还有3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