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偿还借款本金15200元给原告宋*,并支付以1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24年10月4日的借款利息元7215元,即15200元×年利率15.4%-12×37月=7215元,本息合计22415元,以后的利息依法计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因在梧州市承包建筑工程而认识原告宋*,陈*因资金周*困难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向宋*借款3000元,于2021年11月4日向宋*借款12200元,且要求宋*将其中的10200元直接转给...(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