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上海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某公司企业信息与基本情况介绍;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上海某公司所获荣誉证书;上海某公司“起帆;qifan及图”商标受驰名保护记录;上海某公司纳税证明;采购合同;市场销售额和占有率统计;相关宣传报道;“qifan电缆”在各浏览器中的搜索结果;相关案例等证据。
一审诉讼阶段,上海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994年上海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及企业信用信息;2020-2024年度报告;上海某公司及其品牌所获荣誉;驰名商标认定批复;上海某公司进行商标维权的相关判决书及调解书;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媒体宣传报道;上海某公司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同时,诉争商标“qifan”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及中文“qifang启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若与...(本文书还有2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