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郑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被告中国某郑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张**支付保险金227017.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投保人刘*甲为xxx号机动车投保了“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车辆的驾驶人员及乘客,保险期间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保障项目其中包括: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xxx给付(寿命或身体)(每人保险金额300000元、总保险金额15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00000元、总保险金额50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人保险金额1800...(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