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以下简称某行武*支行)与被告南宁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吴*、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吴*、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行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南宁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999961.38元;二、判令被告南宁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截至2025年8月20日的利息为87782元、罚息为23022.18元、复息为1830.3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经营快贷借款合...(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