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以下简称某武*支行)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梁*、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梁*、陆**、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4851.66元;二、判令被告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截至2024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4039.73元、罚息为2436.74元、复息为347.3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4851.66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xx年(武*)字00095号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判令被告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律师费1291元;以上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合计52967.44元。四、判令被告梁*、陆**、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梁*、陆**、陆**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签订编号为xx年(武*)字00095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经营快贷”,...(本文书还有5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