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一、二、三、四、五、七、八、九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蒋*与被告库车市某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张*、雷*、邱*、李**、方*、周**、周**、何*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及原告蒋*,被告库车市某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张*、雷*、邱*、李**、周**、周**、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张*、邱*、雷*、李**、方*、周**、周**、何**(2025)新2923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3.判令上述被告对库车市某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回避股东责任核心问题。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但原裁定仅以“库车市某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为由驳回申请,属于片面理解法律。根据法律规定,非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仍可被追加:(1)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2)抽逃出资;(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原裁定未审查除了出资情况以外的法定情形,无法确定各股东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股东邱*抽逃出资未实质消除责任。邱*虽通过(2023)兵0102执xxx号案补缴抽逃出资,但该款项支付给了库车市某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未用于清偿公司对外债务;补缴后库车市某公路投资有限公...(本文书还有6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