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姬**偿还某某公司借款本金68858.41元、利息2583.64元、逾期违约金344.49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姬**支付某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73786.54元;3.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8日,某某公司与姬**签订《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姬**提供贷款人民币1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执行固定年化利率...(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