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4)鲁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解除《车辆购销合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一审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涉案的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是3119*******,与该车登记的发动机号明显不符。被上诉人一审中陈述其对该车发动机号与登记的发动机号不一致并不清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购买的这台车由于发动机号与登记的发动机号不符,购买车辆保险都被保险公司拒绝,年审也最终无法年审。如此重大事件,上诉人不可能不与被上诉人沟通。事实是上诉人曾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其最终答复是让上诉人去车厂更改发动机号,而发动机并非车厂生产,车厂是无权更改发动机号的,上诉人作为购车方也无理由和依据自行去车厂修改发动机号,被上诉人明知车辆存在发动机号不符的事实,庭审中故意隐瞒客观事实。一审中,面对发动机号与登记的发动机号明显不符的事实,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上诉人擅自修改发...(本文书还有4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