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程**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崔*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驳回崔*的诉求错误。案涉合同约定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但一直没有测量,合同价款没有确定程**也不配合测量,崔*可持续主张权利而时效中断,在合同履行期远未届满且双方对履行状态存在根本争议的情况下,一审径行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错误。二、一审关于转包土地面积的认定错误。1.合同明确约定以实际测量为准,该条款是双方对于面积确定方法的特别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一审仅依据合同中的“830亩”数字及附图的标注,就武断地认为双方对面积确认且无异议错误。合同中“最后按实际测量为准”的约定,表明830亩仅为暂定或描述性数字,且程**也无其他证据证明830亩是确定的最终面积。2.一审证据采信不当。崔*提交的新和县甲村村委会出具的测绘图、土地承包费收取依据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经相关组织测绘确认的实际面积为943.05亩,且村委会也据此向土地承包方收取相关费用,应推定为真实,其证明力应大于合同附图中的描述性标注。庭审中崔*也提出对案涉土地进行测绘,但一审未予采纳错误。3.按830亩认定面积将导致事实矛盾与逻辑相悖。一审认定程**支付的总金额1,500,000元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总价,程**在一审中辩称该超出部分为利息,不符合商业逻辑与日常生活经验。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2011年1月1日之前,在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达成新的利息计算约定,且崔*并未主张逾期利息的情况下,程**作为付款义务人,主动超额支付近九万元利息有悖常理,此矛盾恰恰印证了830亩并非双方最终的结算面积。三、一审对已付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认定错误。程**主张其支付的全部1...(本文书还有8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