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张*与被告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煤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煤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排除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煤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案号为(2025)新2923执****号案件。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原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库车法院在未通知原告、未给原告下达任何法律文书,未让原告做出任何答辩的前提下将两原告追加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程序违法。新疆...(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