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韩*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租赁权利义务。徐*通过微信多次确认租赁及保养的情况,其指示唐某支付32,000元租赁费,韩*接受该款项并继续履行租赁义务。徐*实际使用装载机并就维修保养与韩*多次沟通。上述行为已构成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2.本案中徐*未以甲公司名义与韩*沟通租赁事宜,其微信中明确使用“我”“你的车”等表...(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