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龙*返还不当得利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郭**父亲打鱼不慎掉进某镇沙坑溺水身亡,郭*与某镇协商赔偿事宜。在没协商成时,龙**,郭*给龙*40,000元,龙*帮郭*打官司,保证能赢,将赔偿款要回。郭*给龙*转账40,000元,钱款给付后,龙*未能帮助郭*打官司,后郭*多次向龙*要求退款,龙*在2023年陆续退款10,000元。2024年11月22日,龙*为郭*出具欠据一张,欠款本金3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龙*返还不当得利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