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从未招聘录用被告作为原告的员工。通过原告在仲裁委开庭时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与海林市教育局系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所承建的哈达小学项目中的木工工程由项目经理刘*海转包给被告。被告与凌**二人承包海林市长汀镇哈达小学扩建项目打合子板木工...(本文书还有2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