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甲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郑**,被告甲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18日至2024年7月24日原告因伤于被告处住院治疗67天,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撕裂、左膝后交叉韧带、髌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等,住院期间被告行胫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皮肤伤口切除性清创术等,住院期间原告出现术后切口感染,被告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经赤峰市医院治疗伤口仍无法愈合,被告认可系因其医疗事故导致,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中心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1月7日签署了案件编号为20240800978d*****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44269元,后被告至****医院、*******总医院等地入院治疗,截止起诉之日其伤情仍未恢复。原告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且后续治疗费用已远超出《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金额。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且有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原告的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合理损失另案主张,故具状起诉,请予判决。
被告甲医院辩称,一、案涉人民调解协议系原告及被告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2024年5月18日,原告因“2小时前在单位干活致左膝关节外伤后肿痛、...(本文书还有6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