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靳*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沧州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以《第0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而不应当以两份《结算审核报告书》结论作为认定案涉项目工程款的依据。1.《第043号鉴定意见书》形成于2020年8月靳*首次起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质证(某有限公司派员参加)后作出。与本案焦点问题存在关联性,不受时间长短、诉讼程序的影响。2022年1月靳*提起本案起诉,一审法院亦围绕该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材料组织了质证。《第043号鉴定意见书》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主要是因某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意见书中“但截至出具鉴定意见书仍没能提供包括招标、中标文件在内的与此鉴定相关的其他资料。所以我方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委托,依据现行计价规范按河北省2012年定额对涉案工程款金额进行了造价鉴定以供贵法院参考使用”。靳*作...(本文书还有1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