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张**、李**诉被告杜*、王**、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张**、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杜*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张**、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三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269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自愿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李**系死者张**之妻,原告张**、李**系死者张**的子女。2025年12月5日18时至20时50分许,张**应邀与三被告结伴在饭店吃饭、饮酒,席**被告王**提供高度酒水,聚餐期间张**被劝酒、饮酒。饭后,被告杜*提议并组织4人前往台某唱歌、饮酒,饮酒后张**身体不适。2025年12月5日22时28分许,三被告与张**一同前往漯河市郾城区某医院急诊处就诊,后张**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在餐饮和娱乐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同饮人未尽到劝阻和提醒义...(本文书还有4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