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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临翔区某*、陆*、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6)云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6-03
  •  
  • 【案例概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茶苗受损范围的认定问题。杨**申请再审主张在损害发生初期,某辛受淹面积仅过半,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与证据内容严重相悖。经审查在案证据,某辛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临翔区某乙政府出具的《关于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某戊村委会《情况说明》及证人周*的证言等证据材料。临翔区某乙政府在其出具的《关于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经调查核实,您所指认田地位于某庚组倒埋坟,四周*玫瑰花加工厂弃土包围,形成一个矩形低洼地,约3.5亩,原预留排水管道,但由于今年雨水过多,排水管无法满足排水需求,原种植茶树苗已全部枯死。”某辛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某辛所种植茶苗因雨水淹没而全部枯死的损害事实。加之,原审法院认定某辛茶苗最终损毁的具体株数是经各方当事人于2025...(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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