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马**;第三人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平安村民委员会、裴**、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平安村民委员会、裴**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我平安村草牧场东地40亩的承包经营权。
事实和理由:我于1998年1月1日与平安村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承包亩数40亩,地名为平安村草牧场东地,承包期30年。2014年3月诉至法院,确认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我所有。2015年6月19日开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令我取得经营权,裴**2015年9月30日交付给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取得经营权。2016年3月24日被告未经我许可私自翻地、修树,并强行占有该地。2016年4月29日,我耕种10亩左右,被告雇车翻地,未耕种土地也损毁。故诉至你院,望判如所请。
马**辩称,1...(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