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黄**、第三人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及第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于2023年9月2日解除;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咨询服务费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7日为13666.25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主张权益产生的律师服务费2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原告与被告就“武鸣项目”土地手续的办理及咨询签署了《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第一条第一...(本文书还有4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