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马*、张**、张**因商品房预告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2)民行初字第18、19、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石**,上诉人张**及其与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0日为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张**、马*、张**办理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备案,为张**备案的房屋有7#东单元**层东户,7#东单元**层东户,7#东单元**层东户,7#东单元**层东户,7#东单元**层东户,7#东单元**层东户,7#东单元**层东户,以上面积均为119平方米,7#东单元**层中户,7#东单元**层中户,7#东单元**层中户,7#东单元**层中户,7#东单元**层中户,7#东单元**层中户...(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