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了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和费*共计80115.27元(截止到2016年6月9日)及至还清欠款时的利息、费*等;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到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截止到2016年6月9日,被告透支后共欠本金48123.63元、利息11269.59元、费*20722.05...(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