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1988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女,198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董*、邱*、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一、犯罪人姜*帅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且前后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该将房屋买卖与抵押借款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诈骗过程,不能分开评价,犯罪人姜*帅实施的抵押借款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应属无效。犯罪人姜*帅最终要诈骗的是抵押借款,从而实现肆意挥霍的目的,而非房屋所有权,诈骗房子的行为仅是诈骗抵押借款的中间过程和手段,犯罪人姜*帅如果单纯只是为了诈骗房子,其指使被上诉人董*、邱*完成过户就已经实现诈骗目的了,根本就不会存在后续的抵押借款行为。因此,不能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设定为诈骗结点,不能以房屋所有权作为诈骗的...(本文书还有4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