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5)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2025)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董**在衡东某厂散装水泥装运处2号车道装运水泥时,不慎从货车顶部摔下”依据不足,且不符合常理。1、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不能作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一,该证据属于单位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及联系电话,不符合单位证据的形式要件;第二,该证明中陈述:“我所民警贺*,协警刘*乙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伤者已被120带至医院进行抢救”,派出所民警对该事故的经过仅是听他人陈述,也没有任何可以体现董**摔落时的痕迹的现场照片等任何客观证据...(本文书还有3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