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绥化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肇东支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1.二审裁定违反保险法规定。宋*(实际种植人)将案涉保险费用给付给肖*(土地承包人),支付费用的主体为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宋*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依法依约应得到理赔。本案宋*为案件适格主体,二审裁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2.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