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了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和费*共计38885.83元(截止到2016年6月10日)及至还清欠款时的利息、费*等;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6年4月24日到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截止到2016年6月10日,被告透支后共欠本金24855.74元、利息7587.08元、费*6443.01元,合...(本文书还有1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