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71950元,并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因武深高速马坡村改道,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就交货期限、地点、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王**提供了混凝土,截止2015年9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王**共计欠原告商品混凝土货款71950元。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所...(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