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吴**提交的证据1《租赁协议书》,证明2010年2月,北京某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经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北京某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了北京某经营公司的某某宾馆,租赁期为15年,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李*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某房地产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2.吴**提交的证据2《租赁意向书》,证明2011年12月21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租赁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租赁期限自201...(本文书还有11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