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双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徐**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5年以来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商品参加展会照片;2.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销售数据;3.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商品在福州市维修点信息;4.陕西省燃气器具注册登记证;5.使用诉争商标商品的2021年检验报告;6.使用诉争商标商品的2024年检验报告;7.2015年至2025年使用诉争商标商品的工程实例截图;8.2016年至2025年使用诉争商标商品的日常推广截图;9.2016年至2025年使用诉争商标商品的彩页推广;10.利器品牌煮面炉在部分门店陈*摆放照片;11.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在常州发货记录;12.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在利器贵阳发货记录;13....(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