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8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再审申请人晋中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晋中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刘*支付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鉴定费400元,总计1804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生效劳动仲裁裁决虽已生效,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缺乏事实基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寿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