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违约金的判项,改判减少违约金金额,即以未付金额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计算265天,违约金金额计算为9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过高,明显超出北京**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广东**有限公司虽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但积极履行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截至一审开庭前已支付金额达3810.97万元,占合同总金额的91.8%,剩余未付金额仅为340万元,并非恶意违约。北京**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广东**有限公司迟延付款所遭受的实际...(本文书还有3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