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林**、林**与被告烟台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原告林**、林**、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许**,被告某甲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损失暂按10000元计算,具体损失等司法鉴定后确定;庭审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请为判令被告烟台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的医疗费590.39元、护理费156.50元、交通费1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50元、死亡赔偿金790216元、丧葬费55366元、鉴定费15000元,以上合计862693.89元,按40%计算为345077.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费用总计39507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患者王**于2025年8月7日因“头晕、恶心、呕吐一天”入住烟台市某医院,入院诊断:1、头晕原因:脑血管供血不足伴短暂性局灶性神经症状,脑梗死?2、高血压病。住院当日14:12的检验报告示肌钙蛋白378.4pg/ml,显著升高,但并未引起医生的重视,没有给予对症治疗,8月8日5时25分患者突发面色苍白、周*大汗、喘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5分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死亡诊断:1、急性冠脉综合征;2、脑血管供血不足伴短暂性局灶性神经症状;3、后循环缺血;4、原发性高血压;5、高尿酸血症。原告林**系患者王**的丈夫,原告林**、林**系患者王**的女儿。原告认为患者的死亡,其根本原因是被告烟台市某医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特别注意义务,在患者的肌钙蛋白指标显著升高,属于急性冠脉综合征高危患者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启动急性冠脉综合征诊疗流程,对高危患者的风险评估不足,未及时启动双抗...(本文书还有7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