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某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与被告蒲**、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山县某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蒲**、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县某合作联社马力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蒲**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41096.66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4日),并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自2026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3.6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赵*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6日,被告蒲**向原告申请借款,基于被告蒲**的申请,*******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人民币,执行年利...(本文书还有3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