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暂定750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利率3%计算到此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被告当时与原告妹妹秦*乙在一个单位上班,系同事关系,当时被告说家里有事情需要资金周*找秦*乙借钱,因秦*乙当时也没钱,就将被告带到原告家**原告可有钱借给被告,因看在妹妹秦*乙的面子上,原告借给被告3万元现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约定2017年8月20日归还。然到期后,原告虽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此,...(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