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中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李*、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887.99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9月3日18时许,李*驾驶豫ab*****小型轿车行驶至泌阳县郭集镇罗*村路段时,与王**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受伤。经泌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被告不予赔偿,提起诉讼。
被告李*辩称,车辆投有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垫付5438.8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愿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