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被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予以扣除。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关系。2017年,被告薛*以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两次各5万元,共计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均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2018年12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8万元,双方约定将被告之前借款尚欠利息2万元作为本次借款的本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按照1.5%计算。随后,被告将2017年...(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