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女,1985年11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做出的(2014)朝刑初字第2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犯安*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2015年7月,因罪犯安*怀孕,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因...(本文书还有4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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